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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民法院安检室设置标准

1、人民法院安检室设置标准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小型建设2个通道互相备份即可,大型一般每个入口建设5个左右通道比较合适,每条通道为长条形面积约20平米(含排队长度),若空间紧张可以考虑刀型布局延长长度。

第四条 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

第二条明确规定,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防止未经允许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等进入诉讼场所,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枪支、弹药、刀具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配备防护装备。根据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官网显示,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和装备配置标准要求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安检制度,采取手部触压、金属探测仪跟随扫描的方式,逐一进行检查,加强对安检人员自身的防护,配备防爆罐、钢叉、防暴头盔、防暴盾牌等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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