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探测器占用道路-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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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通道非法占用了找什么部门投诉?
占用消防通道归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2、对举报投诉相关法律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小区消防通道乱停车举报电话为96119,该电话为全国消防局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另外,当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比如发现消防通道停车的违法行为,可向当地12345平台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除了需要加强消防意识之外,同时都应当共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措施、预防火灾,对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行为,也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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